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
乡镇一级政府均设立预算
□预算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实行“乡财县管”,应当明确多数乡镇可不设立预算,少数有条件的才设立预算。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同时,增加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