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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应予补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原草案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现行政策是,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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