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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

  法律委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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