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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芸:理顺行政职能与行业治理职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月29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樊芸说,我是从事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评估行业来说是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也将大大提升评估行业的社会地位,规范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感到非常高兴。

樊芸说,关于行政职能与行业治理职能的划分。第37条第2款,“组织制定具体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有关标准”,及第3款,“实施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还有第37条第5款,“监督管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第39条,“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以上在法律草案当中作为行政职能,我认为以上职能应该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和治理管理的内容,需要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一致,也需要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神相一致。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人员的职业注册作为行业自律,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管理。三是从目前资产评估的实践来看,上述职能有行业自律组织管理是可行的,效果也是好的。因此建议对草案的第37条、第39条、第45条做相应的修改。

樊芸说,草案中有关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设定过严,处罚过重,可能会影响评估行业的发展。建议根据危害程度,增加不同梯次的处罚种类,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等相关的会计报告不同,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市场交易价值存在着差异是正常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是仅供参与经济行为的各方做参考的,经济行为的决策是由相关当事人自主作出的,所以经济行为的后果理应由相关的当事人来承担。二是为了有利于规范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在处罚的过程中要重个人、轻机构,在职能方面的规范,也要个人和机构进行分离,区分两者之间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程度,否则就殃及了机构当中的其他无辜的评估师。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应当由评估师来承担主要责任,在注册准入管理方面,如果弄虚作假,评估机构应该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建议应该设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预警或者不同的处罚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这个处罚的法律责任相比会计师法和律师法还要严,毕竟他们这个行业的发展要相对成熟。因此,建议修改第46条至第51条。

樊芸说,草案中规定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得与评估机构存在任何人员或者资金的关联,这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国家机关不得与评估机构存在任何人员或者资金关联,是必要的。如果说事业单位不得与评估机构存在任何人员和资金关联,就需要讨论了,首先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很宽,学校也是事业单位,学校可以不可以出资来办一个评估机构?另外,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比如说老师、教授,可以不可以兼职做评估师?这两个问题不清楚。没有法律禁止学校的老师兼职,所以把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放在一起进行规定,不太合适。建议把“事业单位”的规定去掉。这也涉及到评估师允许不允许有兼职的问题,不允许兼职就规定所有都是专职,但现在条文规定是可以兼职的。如果说允许兼职,那么很大一部分都是学校的老师和教授来兼职,因此这条规定非常值得我们进行讨论,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放在一起进行规定是非常不明确,而且不准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年3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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