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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助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记者朱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颁布10年后,清洁生产促进法迎来了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法律无疑将在今后的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法律案通过之际,《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

  执法检查推动法律修改

  在谈到为什么要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修改时,汪光焘说,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

  汪光焘介绍,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指出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清洁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责任不落实,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等,并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细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确保审核质量;三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此外,汪光焘还谈到,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的具体体现。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资源和能源,在企业内部对资源和能源进行再利用的法律,立足于促进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对产品的升级换代,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依法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汪光焘表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改对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负责清洁生产部门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也造成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在法律修改中,该如何解决部门名称调整、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

  汪光焘坦言,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客观上造成了部门职责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此次修改把这个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解决。”汪光焘说,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针对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部门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更加注重突出职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执行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并为今后机构改革留有空间。

  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汪光焘谈到,由于现行法律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仅限定在“双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一些高耗能的企业未纳入强制性审核范围。加之对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未作规定,使得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面较低。

  汪光焘介绍,这次法律修改重点强化了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了强制性审核范围。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四是在规范强制性审核的同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规定对自愿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企业,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强化政府部门相关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负有职责,那么在法律修改中是如何体现这一职责的?

  汪光焘指出,此次修改除了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问题之外,还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中的职责:一是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调规划要根据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对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地区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规划的编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职责。二是规定了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同时,还对地方人民政府在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资金和社会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上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了对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立法规范过度包装问题

  过度包装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此次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汪光焘表示,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

  修改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的包装物都有规定,那么在法律修改中,是如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呢?

  汪光焘介绍,在法律修改时,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已有的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规定不作重复规定,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更加注重对商品包装的源头进行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系

  在谈到如何处理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时,汪光焘说,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有衔接、有结合,但各有侧重。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是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侧重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改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未规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衔接。如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是违法行为,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应当进行限期治理,修改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者规定不一。为做好法律间的衔接,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新增一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治理”。

  “这既促使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查找症结,也明确了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治理,保持了法律间的衔接。”汪光焘说。

  此外,汪光焘还表示,在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资源节约和再利用,而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加注重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和再利用。两部法律对产品包装物及其回收都作了规定。为做好法律间的界定和相互衔接,在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时,对列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的部分作了删除。目前,两部法律在遏制过度包装方面各有侧重,互不重复。清洁生产促进法更加强调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过度包装,其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业自身。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加注重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利用环节,其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业与消费者。

  法制日报北京2月29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2012-03-0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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