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金硕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擅自使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1-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注刑诉法修改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金硕仁委员提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擅自使用。

  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擅自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金硕仁委员说,增加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擅自使用的内容,理由是在实践中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比较少,而使用这些财物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故应将非法使用的情形加入到条款中。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金硕仁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规定: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的,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保管或封存情况。

  他认为,这样修改的理由是,修改法律应强调,相关部门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文件有及时返还的义务以及应当给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监督上述财物、文件保管或封存情况的权利。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一是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出现超范围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以致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索要被扣押款物,长期来往于公检法机关之间;二是管理不规范,即不认真制作或填写法律文书、清单,对扣押的物品登记不全、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等问题。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01-07
责任编辑: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