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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硕仁:禁止擅自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7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说,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115条第5项“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规定,修改为“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擅自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这里增加“擅自使用”,应增加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非法使用的情形。其理由是在实践中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比较少,而使用这些财物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故应将非法使用的情形加入到增加的条款中。

    金硕仁说,修正案草案第139条建议修改如下:“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已扣押的,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保管或封存情况”。修改理由是,修改后的条文中应强调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文件有及时返还的义务,以及应当给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监督上述财物、文件保管或封存情况的权利。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不足,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出现超范围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以至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索要被扣押款物,长期来往于公检法机关之间,甚至到处上访,也造成许多恶劣影响;二是管理不规范,即不认真制作或填写法律文书、清单,对扣押的物品登记不全、保管不善,不能在第一时间作价评估,造成损毁、丢失等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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