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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公检法更多的应是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7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审议时说,刑事诉讼制度修改要防止违背法治原理。

徐显明委员说,刑诉法有几个基本原理。一是诉讼的中心应该是确立在审判阶段,其他所有的环节都应该作为审判的准备环节和阶段。这是一个法治原理,违背了这个基本原理,就无法修改好这部法,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二是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越了这条线,国家就会陷入一种恶。这恰是诉讼法要避免的。三是采用制约机制,从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来看,设计原理是用后一个权力来制约、否定前一个权力,当侦查机关认为是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呢?就是要让检察机关审查、制约侦查权。检察机关批准以后,提起公诉,为什么要交给审判呢?审判权的目的就是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和否定。一审法院也有可能犯错,所以又设计了二审,就是让上级法院否定前面一个审判。诉讼原理就是用后一个权力去制约、否定前一个权力,经过无数次的否定和制约后,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性。这就是诉讼的三大原理。遵循这三大原理来设计诉讼制度。这个法就会是一部合乎法治原理的法。违背这个原理,无论是修改还是审议,都可能是危险的。根据上述原理判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它们间更多的应是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尤其是相互制约,特别是诉讼环节中后者对前者的制约,没有制约就没有法治,不能用配合否定一般原则,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剖其原因,一定是用配合替代了制约。

 徐显明认为,刑事诉讼从管辖开始就应该注意它的法治性、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在讲管辖的时候,有三种管辖,但是最重要的管辖应该是地域管辖,就是以犯罪地作为侦查、起诉、审判管辖地,先地域管辖,后性质管辖,不能用指定管辖来替代地域管辖。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指定管辖替代地域管辖已成普遍现象,这个问题应在此次修法是予以解决。建议增加对指定管辖的限制条款。指定管辖如果替代了地域管辖的话,就冲击了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指定管辖只有在管辖不明的时候,就是管辖出现争议的时候才用指定管辖,如果大量使用指定管辖,这就指定权滥用,就等于取消了管辖制度。本次修法,应当解决现在管辖当中出现的非法治化倾向问题。第二,这次诉讼法中增加了大量的技术侦查程序,这个部分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建议只写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也要体现相互制约的原理。怎么制约?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应该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如果要采用技术方式进行侦查的话,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现在的写法是“经过严格的程序”,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程序。技术侦查对一个社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公权力介入行为,应该慎而又慎。此次修改特别要注意解决刑事诉讼实施中出现的“非法治”化倾向问题。要用制度补阙原理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使此次修改亮点更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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