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朱磊军人保险法草案对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草案在总结现行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纳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草案规定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