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军人保险法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朱磊军人保险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1998年7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据此,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军人保险制度体系。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今天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在作军人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本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针对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体现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的给予补偿,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要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要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三是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根据军人来自社会、绝大多数要回归社会的实际,规范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