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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外,逮捕后一律通知家属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随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万余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相关条文很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根据公众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应作严格限制的建议,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为完善证据制度,鼓励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得到各方的积极肯定,但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人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因此,二次审议稿将鉴定人纳入了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与此同时,为便于这条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鉴定人规定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李适时解释说,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对此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此外,草案一审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考虑到实践中仍然有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把“威胁”“引诱”明确列举为好,以示对这类行为的明文禁止。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孕妇可适用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上,更加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李适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两项规定: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问题,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对此规定,社会意见普遍表示理解,但也希望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外,增加规定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基层法院可审外国人犯罪

  草案一审稿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中,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将有可能管辖第一审的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完善程序避免“上诉加刑”

  “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审判质量。”李适时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审理期限进行了修改。二次审议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案件特别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可以延长的时限也是一个月。

  在完善审判程序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从而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对此,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黄庆畅 彭 波)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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