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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的不再由中院一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

  原草案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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