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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中的“重大贿赂犯罪”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原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这三类犯罪总体上是可以的,但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较大,建议进一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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