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不由指定医院进行法医类鉴定

陈丽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委托鉴定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不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