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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收集的材料可作证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具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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