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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继续审议

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程序有新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注刑诉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今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于11月18日召开座谈会,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交换意见。总的来看,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社会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各方面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符合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总体赞成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内容,并对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就各方面的意见共同研究协调,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

    据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为此,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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