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孙建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称现行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需征集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总参谋部《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请示》的批示,总参谋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06年9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就送审稿分别征求了有关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总参谋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集高素质兵员方面
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二是增加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三是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起来。
二、关于增强军队吸引力方面
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修正案草案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之一。
三、关于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方面
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对一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也根据修订内容的需要作了必要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