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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2-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4日下午对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社会管理,对现行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行了沟通。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的情形作了修改,将原来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量大、住址变动频繁,按照草案的规定,都要换领新证,可能给群众造成不便,也增加了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还是原规定比较妥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维持现行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公民姓名变更应当换领新证的规定。

    二、草案第五条在居民身份证法中增加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草案第六条对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修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起停止使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次修改,在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样,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有的居民身份证有指纹信息,有的没有指纹信息。应当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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