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于呐洋“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这是最新修改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对恐怖活动的定义。该决定草案拟于29日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
据悉,原草案对恐怖活动已有表述。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恐怖活动定义的表述不够清晰,建议再斟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并参考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建议将这一定义作如上修改。
原草案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反恐怖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决定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标准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