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8日讯 记者于呐洋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拟于29日交付本次会议的闭幕会表决。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部分修改。新的草案规定,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草案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原草案第二条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的情形作了修改,将原来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量大、住址变动频繁,按照草案的规定,都要换领新证,可能给群众造成不便,也增加了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还是原规定比较妥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维持现行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公民姓名变更应当换领新证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起停止使用。在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次修改在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样,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有的居民身份证有指纹信息,有的没有指纹信息。应当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