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要强化个人和相关单位对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的保密意识,防范措施要到位,法律责任要明晰,确保不发生问题。
朱启委员说,修正案草案专门对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的保密作出了规定,这很有必要。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露出去,或被人恶意盗取,后果难以想象。因此,必须强化个人和相关单位对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的保密意识。
陈斯喜委员说,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一定要加强保护,特别是草案增加了指纹信息和居民身份证使用的范围后,保护力度更要加强。草案已提出要加强保护,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
李连宁委员也认为,现在大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很关心,要防止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这些信息去牟利。这次修改在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但这一规定仍会造成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按照草案的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只是处10天至15天的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另外罚5000元就没事了。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在互联网信息发展这么快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罚上如果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违法者就可能会冒着这种低风险去违法。建议加重对这一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另外,建议增加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如果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就能加重其违法成本。另外,从单位来说,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单位的公务获得信息后故意去泄露,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使得单位也重视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李连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有前款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李连宁委员还建议,主管部门将个人的指纹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时,应采取加密措施,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些指纹信息。
许振超委员则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