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对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建议加快反恐立法进程,以更好地打击恐怖活动。
什么是“恐怖活动”应进一步明确
对草案中恐怖活动界定,任茂东委员认为,应在“制造社会恐慌”前加上“故意”。“关于社会恐慌,比方说有些人说有地震了,这不是恐怖活动,而是刑事问题,因此建议加上‘故意’两字。”任茂东说,还有“公共设施损坏”不确切,例如有人对一座大桥损坏了一点,不是恐怖活动,所以应将“公共设施损坏”改为“公共设施破坏”。
许振超委员说,“社会恐慌”的面太大,作为反恐应该有具体的表述。比如说,日本地震核辐射以后,有人以短信散布以食盐防核辐射后,全国都在抢盐,这算不算恐慌?但是又不属于反恐的具体性质环节,所以“社会恐慌”应该进行具体、明确的定义。
涉恐财产冻结的规定要再详细些
李连宁委员建议,应对草案中涉恐资金、资产冻结的范围再做一些推敲。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是,从事、参与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个人及其企业的资金、金融资产或者其他经济资源。草案如果只限于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和资金,这个缺口很大,将来要采取措施就会违反国内法的规定,束缚自己的手脚,如果要援引国际法,又很难在国内执行。所以,应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资金纳入冻结范围。
他建议,冻结资金还有一个涉及到金融交易安全和公众储户权益的关系问题,金融机构协助国家反恐机构冻结涉恐资金免责的法律责任,应当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反恐立法是方向
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国际国内恐怖犯罪时有发生,反恐斗争形势尖锐复杂,反恐怖任务艰巨繁重,应制定专门的法律为反恐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浩良指出,草案的条文比较简单,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随着反恐斗争的需要,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尽快地制定反恐的法律。
隋明太委员建议,应高度关注反恐怖工作的立法问题,跟进反恐怖工作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基本任务、方针原则、力量构成、防范打击、组织指挥、情报信息、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论证,及时把经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