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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修改拟完善调解制度促进案结事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崔清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据了解,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很多基层法院已经把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直接减少诉讼案件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先行调解如果得到立法确认,甚至可以考虑以此整合现有的立案调解和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在调解不成时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调解与快速裁决的整合。

  王胜明介绍,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加一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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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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