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今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废止期限。
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但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形成了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对此,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停止使用一代证,以充分发挥二代证的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
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人数很少。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法有关条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证件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为了避免每换一次新证就要修改一次法律,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