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立法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草案还规定了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程序要求。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