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和完善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草案强化了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二是明确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责任。三是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依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行业规划和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行实施规划,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与国家或地方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仍有差距的;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位于超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节能减排控制指标的重点地区或者重点流域,能耗和排放超过同行业平均能耗和排放水平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选择替代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的。四是明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实行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效果的评估职责,特别规定政府履行评估职责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六是草案明确了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责任。七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八是明确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来源: 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