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于呐洋 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比较薄弱,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