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于呐洋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有望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在国家层面是明确的,但在地方层面,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哪个部门不清楚。
为此,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拟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