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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就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草案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援助工作,并为日常心理咨询工作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

  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草案设专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残疾人组织或者机构、用人单位以及监护人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需要提供各种帮助等。

  为加强精神障碍的救助,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者不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确有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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