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中译本)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澳大利亚联邦、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共和国、日本国、蒙古国、新西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希望确保与东南亚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及其成员仅为主权国家的区域组织适当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于巴厘岛登巴萨签订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简称《友好条约》)序言的第五款提出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以推动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
兹同意如下内容:
第一条
《友好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条约将开放供东南亚以外国家和其成员仅为主权国家的区域组织加入。”
第二条
《友好条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但是,东南亚以外的任何缔约方,只有直接涉及需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此条款。”
第三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并在最后一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越南河内签订唯一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