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兴长前不久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发回重审的次数最好由司法解释来限制。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对此,姜兴长委员建议删除,不作规定。
“司法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姜兴长委员说,如果上级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而直接判决无罪,可能会把上访增加的矛盾引向上面,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所以不宜作出上述规定,而应当允许再发回重审。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