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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来源: 新华网; 2011-08-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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