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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将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利武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谢文英)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这是该法继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之后的第二次修正。

  有专家表示,此次修改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写入草案

  刑事诉讼法严禁以非法的方式取证。但是,现行法律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该如何认定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刑讯逼供事件仍有发生。针对此,修正案草案吸收了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在法律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新增五条规定,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排除。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还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明确公、检、法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其中,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院需加以证明。

  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审查批捕时限延长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能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错案发生,检察机关非常希望法律上能够对这项权利给予明确。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此举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逮捕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然而,司法实践中,为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职务犯罪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问题,高检院规定“上提一级”,即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此项司法改革实施后,检察机关普遍反映批捕时限紧张。针对此,修正案草案将应当作出决定的时间增加到“十四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同时,为强化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拘传时间延长12小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普遍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希望能够适当延长拘传时间。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规定在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等等。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所以控制非常严格。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大部分是言辞证据,具有很大的易变性。面对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愈发隐蔽化、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趋势,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手段不足的现状,使得配置技术侦查权迫在眉睫。

  修正案草案增加一节内容规定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授权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郎胜表示,完善侦查措施,旨在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来源: 检察日报;2011-8-25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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