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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多环节整体防范 遏制刑讯逼供是系统工程

  遏制刑讯逼供对保障人权意义深远。沈春耀指出,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也有利于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相衔接。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认为,刑诉法此次修改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增强事实观、证据观、法律观、程序观。

  除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些细节的改动。例如,规定了“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重要”,陈卫东说,近些年,看守所从设施设备到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改进,刑讯逼供的主要场所已经不在看守所了,而主要发生在看守所之外审讯和送往看守所之前这两个环节。草案中增加的有关规定,恰恰从时间、空间两个角度防范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还有委员建议,要把录音录像作为硬性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进行讯问时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陈卫东说,这次修改刑诉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整体性的防范,通过证据的收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串联起来,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

  遏制刑讯逼供不可能一蹴而就。汪建成认为,“硬性规定的制度背后,还要有法制观念的培养、司法理念的培育、公民素质的提高、司法干警素质的提高等等,这需要时间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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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8-25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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