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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为王——透视刑事证据法条在刑诉法中的增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汪建成介绍,去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虽然主要是针对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但是不仅仅限于死刑案件,而是多年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个总结。这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和实践经验,拟将其纳入法律,从立法层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专家指出,通过程序设计使得司法机关严把证据关,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形成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等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有了比较系统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曾有学者呼吁制定我国的证据法。对此,汪建成认为,证据放在什么立法体例当中,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做法。因为证据问题离不开诉讼程序,是在诉讼过程中运用的证据。离开了诉讼程序,证据就没有寄身之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区别很大,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也很不相同。比如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权力收集,民事诉讼中是私权利来收集证据,公权力收集的证据排除规则,对私权利收集的证据就无法使用。目前来看,我国很难形成统一的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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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8-24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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