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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草案起草机关认为,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案进行审判。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 法制日报2011-8-25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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