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对证人可进行专门性保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草案还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来源: 法制日报2011-8-25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