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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8-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 杨维汉 陈菲)诞生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经过1996年的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其启动了第二次“大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这次修改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这次修改也是对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落实。

  据介绍,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这次修改得到了学界的充分肯定,认为修改使中国的司法在文明化、人性化、科学化方面有了长足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尽管这部法律修改完了还不尽完美,但在目前条件下已经比较理想。如果立法机关能够顺利通过,可以称作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发展的里程碑,彰显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法治进步。”

  纵观修正案草案,最突出的修改在于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除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等。

  这些修改被认为是基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所作的重要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指出:“这些年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比如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中,暴露出了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刑讯逼供等一些重大问题,比如说,程序违法无后果、证据规则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些问题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吸取教训,也有必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

  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方面,草案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对这些人除外。

  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的传统,也符合一些国际公约的理念。对此,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指出这样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陈卫东说,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虽然在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中对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行很不理想。他直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被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因此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觉得办这样的案件非常窝囊。”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出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现行刑诉法中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同时根据草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将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逃匿的腐败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必要的冻结追缴措施等规定,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及恐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按照郎胜的话说,这些修改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汪建成评价说,刑事诉讼当然是犯罪控制的需要,但刑事诉讼在进行犯罪控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在利用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过程中如何保护、保障被追诉者的基本人权。这是一对矛盾。应该说,这次修改体现这两方面权力的平衡。

  来源: 新华网 2011-8-24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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