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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中央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0年中央决算收入42488. 4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 6%,比上年增长18. 3%。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100亿元,中央财政使用的收入总量为42588. 47亿元。中央决算支出48330. 8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 6%,比上年增长10. 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5989. 73亿元,完成预算的99. 6%,比上年增长4. 8%;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32341. 0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 7%,比上年增长13. 2%。加上安排用于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57. 65亿元,中央财政支出总量为50588. 47亿元。中央财政收支总量相抵,赤字80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2010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67548. 11亿元,控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限额以内。

    2010年中央决算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相比,财政收入增加17. 95亿元,主要是在决算清理期间,增加了一些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中央财政支出增加8. 3亿元,主要是增加了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收增支相抵,净增收9. 65亿元,安排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175. 75亿元,完成预算的124. 3%;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016. 75亿元,完成预算的9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58. 67亿元,完成预算的132. 7%;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41. 99亿元,完成预算的123. 2%。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中央决算总体情况是好的。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和鼓励居民消费的措施,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三农”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西部大开发等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深化财税改革,推进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范围,开展资源税等税制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加快资金拨付,注重支出绩效,推进预算公开,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中央决算(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中央决算中也反映出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主要是:预算编制还不够规范,代编预算规模仍然较大,部分基本建设等项目支出年初预算到位率和执行率不高;预算支出追加调整较多,执行进度不够均衡,部分专项支出进度缓慢,结转资金数额较大;财政监督不够严格,个别部门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转移支付结构仍不够合理,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仍然偏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财政管理比较粗放,部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审计署围绕中央预算执行和重点民生资金使用管理等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发现了不少突出的问题。审计报告还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增长较快,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认真进行整改。

    针对2010年中央决算反映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改进预算编制管理

    规范预算编制,科学编制收入预算,客观反映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细化预算支出编制内容,提高基本建设等项目的年初预算到位率,大力压缩代编预算规模。清理、归并政府性基金项目,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进一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健全管理制度。

    二、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减少和控制预算追加与调整。加快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控制结转资金数额,提高资金绩效。在预算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减收入或支出的政策措施。预算如有超收,除依法安排部分重点支出外,应用于减少财政赤字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严格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力求做到完整真实,不得以拨作支,严禁虚报瞒报。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在中央决算草案中增列“调整或变更数”栏目,并对预算调整或变更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有效发挥转移支付对于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快资金下达,及时保障基层政府的支出需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8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四、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专户。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范围,2012年底前将所有中央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健全财政资金管理监督制度,落实财政资金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

    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依法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管理机制,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偿债机制。地方政府性债务应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与监督。同时,应积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现有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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