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彰显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原则。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草案第六章对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要从源头上理清和完善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程序等,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轨道。”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多年来呼吁建立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
草案的第三章、第四章用两章、共37条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一作出规定。
以查封、扣押为例,草案明确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一条款采纳了2007年第二次审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的建议。
草案还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