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决策权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有的主要负责人利用个人影响干预重大决策,或直接违规决策、插手干预招投标等活动,为相关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单位内部控制薄弱,对分支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监督不力,对内部及下级单位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问责不落实、不严格,通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监管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监管合力尚未形成。从目前情况看,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甚至同一执法部门内部监管信息不共享、渠道不畅通,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存在缺失,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信息“隔离”骗取资金等问题。
——市场经济体系不够成熟和规范,相关法规制度也需进一步完善。有的法规禁止性规定多,处罚规定少,实际处罚力度小;有的存在漏洞,如现金管理及电子支付业务等制度,在监控大额提现、识别客户风险,特别是对法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提现等未作明确限制,个别不法人员正是利用此漏洞,在网上银行或多个账户间将资金层层倒手、或以现金私下交易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此次审计在金融领域发现的32起大要案中,有19起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共提现7.43亿元;有3件以网上银行为主要支付手段,涉及资金500多亿元。
据了解,上述案件移送后,有关部门已依法查处并结案20起,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审计署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