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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五审稿

删除“非诉行政强执”条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今天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行政强制法草案五审稿删除了草案四审稿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被学界称之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草案四审过程中,最高法提出,实践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除依照现行体制由法院审查裁定并执行的外,还在探索对有的案件由原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改为均需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轨制”,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建议行政强制法对此予以体现,“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因此,建议删去草案四审稿上述规定。”

  记者从会议提供的参阅材料了解到,2000年以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持续增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超过了24万件,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仅10万件左右,给法院执行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因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加剧,一些影响大、涉及重大利益的土地、房屋等案件上升很快,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地方法院进行探索了“执行令状”、“委托执行”、“法院审查、政府实施”制度等。

  来源: 检察日报;2011年06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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