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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认为,这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清理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重要的不止于此,根本出路还是预防,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要自觉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中涉及的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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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06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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