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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职业病诊断机构少,是职业病诊断的障碍之一。目前,我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为破解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陈竺指出,这一修改旨在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的又一道“关卡”,也是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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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06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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