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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士官服役未满12年 退役后将自主就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日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宋伟)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在会上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草案将修改主要集中在征兵、现役军人待遇和军人转业复员安置等方面。这是兵役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修正案对此作出调整:一是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为征集到高素质兵员,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

  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二是增加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草案同时规定,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三是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起来。

  来源: 人民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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