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病只报告“冰山一角” 法律应厘清关系与定位
尽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为完善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将迈进重要一步,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
现有的数字只能反映我国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和特点,并不能反映实际发病状况。李涛指出:“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没有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另据了解,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黄乐平指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草案中增加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但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来说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预防难、诊断难、赔偿难、维权难,必须从立法宗旨入手,明确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管理客体。解决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主体地位,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厘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定位是化解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难的关键。”黄乐平说。
李涛指出,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黄乐平则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力度,参考《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引进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的双倍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