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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

——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强化举证责任 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黄乐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而拒绝给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举证难由此成为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无法提供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的举证材料难以得到赔偿。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指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正是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

  黄乐平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的话,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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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06月27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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