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杨焕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于2009年11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相关条 款的请示》。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公安部共同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中央单位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删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相衔接,有效惩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草案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加大了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鉴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存在明显的罚与过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有效惩治这一违法行为,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二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增加了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
三是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