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4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中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就行政法来说,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政强制是更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名称有时候会给人误解,认为是赋予行政强制权的法律,实际上是规范行政强制权行使的法律。能不能规范,是实施的问题,我相信本法一旦通过,对规范行政权力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信春鹰说,行政强制法现在是第四次审议,初审是2005年,这个法这次不通过,至少还应该有一次审议。审议时间相当长。时间长有个好处,可以使大家对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更清楚法律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难点在哪里。经过四次审议草案已经逐步完善,刚才大家讲的问题,有的问题实际上法律里已经有了一些回应性条款。像地方政府滥设行政强制的问题,限车、限行、赶人等等,是不是行政强制,有待研究,传统上的强制就是“查、冻、扣”,涉及到人身自由的,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有严格法律规定。现在强制方式越来越复杂。说是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查、冻、扣,但是要说不是强制,肯定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有影响。草案第10条最后一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这个法通过之后,各地都应该清理。一定要严格这一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问题。
信春鹰说,草案有几大亮点,第一是程序更加完善,对强制措施和执行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比如说查封、扣押、执行、代履行,在规定一般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特殊的程序,查封、扣押、拍卖,如果涉及到金钱的,一定要进法律规定的账户或者财政专户,不能进行政机关的账户,也不能进法院自己的账户。现实当中有非常不正常的情况,比如这个行政机关冻结了当事人账,最后把这个钱挪到自己的账户上去了,包括法院。很多法院查封、扣押之后拍卖,钱进了法院的账户,这令人非常难理解。法院查、冻、扣、拍卖的都是当事人的财产,欠谁的就应该还谁,为什么要把这个钱搁在法院的账户?很多问题都出在这儿,强制执行社会认可度很低,这是一个原因。甲和乙的纠纷,最后钱执行到法院的账户上去了,有的法院拿这个钱盖了楼。草案对这些问题都作了针对性规定,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亮点,执行体制更明确了。2005年初审的时候,对于行政执行体制有不同的意见的。有意见提出要成立统一的行政执行局,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走司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必须要依照法律。2007年物权法也规定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必须要依照法律。物权法通过之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了修改,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2011年初,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被废止,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条例明确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要走司法程序,这使得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执行体制更明确了。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律,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就要走司法,这使得多年来一直犹疑不定的执行体制更加明确,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司法再制约一道。本法对这个问题的明确,现实意义非常大。
此外,草案还有对执行、代履行、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原则等等,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刚才大家都讲了第11条和第12条,特别是第11条,原则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特殊事项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有一些事项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因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有些事项永远不会立法。比如说养狗,这个问题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规定的事情,国家不可能就养狗的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给地方一定的空间,但是要严格限定。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后尽快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