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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对设置法律未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加强约束性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说,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方面口子开得还是比较大,缺少约束和监督。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这里并没有提到要设置法律未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需要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来监督,要不要报地方人大等,这些都没有规定,地方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比较任意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约束性规定。

    吕薇说,第3条“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我认为这里用金融业监管就可以了,审慎监管是这两年才提出来的一个词,大家对这个词的解释和理解也不一样。

    吕薇说,为了便于在执行中理解,建议一些具体名词在附件中作一些解释。比如第17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建议在后面的附件中能够列出哪些属于相对集中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便于公众监督法律的实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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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会上发言